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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超标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李某在南宁市某花园小区购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房子装修好后,于2006年4月13日与张丽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丽承租 李某的房屋,租赁期为一年,每月租金1000元,每三个月付租金一次, 李某要保证房屋及房屋的附属生活设施处在良好的状态下,适合居住。合同签订后,张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三个月租金3000元及抵押金5000元,并搬进租赁房屋居住。

  张丽在承租的房屋居住三个月后,感觉身体不适,房屋空气质量不是很好,便请某研究所的环保专家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认定甲醛超标。张丽以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及抵押金。成冬认为张丽在租赁房屋前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考察,知道房屋刚装修好,甲醛有可能超标,不同意张丽的要求。张丽便聘请律师,将成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人 李某除了交付房屋,还应当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现经检测出租房屋内的甲醛含量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张丽依法享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解除成冬与张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出租房屋存在类似甲醛超标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形,往往由于这些情形不经专业鉴定不能确定,使得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此并不知情。租赁合同开始履行后,经鉴定方知存在上述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形。对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隐蔽瑕疵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张丽与成冬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房屋及房屋附属生活设施处在良好的状态下”,现租赁房屋甲醛超标,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危害到人身健康, 李某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张丽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Posted @2008-2-20 21:03:37  阅读(17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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