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并提交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